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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1 09:44:07】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工程标后工程设计变更备案、审批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41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25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工程设计变更备案、审批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41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域内的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起(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五条  允许设计变更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

  (五)有关部门检查、省(市)领导调研视察、市政府文件(或纪要、备忘录)作出书面要求的。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建设单位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

   第七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别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工作造价:

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调整中调剂解决。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1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结不得超过400万元。

(三)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经确认或同意变更后,按规定权限进行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经市直部门经确认或同意变更后,由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市国资委确认或同意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在设计变更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自行将设计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须经过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均可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属于重大变更的应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属于一般变更的不需报送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对于部分设计变更需要连续性施工的工程项目(如河道整治、管线埋设等线性工程;路基的清淤回填、软土地基处理;桥梁的基础工程;隧道、涵洞基础、土工布及埋设于地表层以下等工程),若暂停施工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确认并形成会议(会勘)纪要后,可先行实施,实施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能够体现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对部分设计变更超出建设单位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项目(路基滑坡、泥石流,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侧重于政府性项目标后内部控制投资管理,市属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备案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补办手续,超过分部工程验收时限的应上报市政府同意或批示后方可补办。施工企业承诺放弃财政审后造价增加部分的,不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工程设计变更参照执行。县(区、管委会)所属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办理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前的变更项目,由于存在新旧规定文件、表格变化多种因素,应本着简化,方便业主,允许采用旧文件表格报批或新表格报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莆建综〔2016125号文件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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