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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1 09:39:07】

莆政综〔202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国有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发改部门指导、协调本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二)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批工作;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三)工信、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制造业技改项目(除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路项目、土地整理等工程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批工作。

  (四)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各自权限进行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章 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并按合同约定课以违约金。

  第六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国有投资项目,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第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建设单位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经确认或同意变更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经市直部门确认或同意变更后,由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国资委确认或同意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在设计变更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自行将设计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须经过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均可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

  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进行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提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发现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事项的未办理手续的,应书面提醒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继续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企业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以未按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对于部分设计变更需连续性施工的工程项目(如河道整治、堤防建设、管网埋设等线性工程;水工建筑的基础部分和应急抢险工程;路基的清淤回填、软土地基处理;桥梁的基础工程;隧道、涵道基础、土工布及埋置于地表层以下等工程),若暂停施工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确认并形成会议(会勘)纪要后,可先行实施,实施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能够体现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对部分设计变更超出建设单位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项目(路基滑坡、泥石流,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先行进行紧急处理,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及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侧重于政府性项目标后内部控制投资管理,市属项目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备案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补办手续,超过分部工程验收时限的应上报市政府同意或批示后方可补办。施工企业承诺放弃财政审后造价增加部分的,不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下(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上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受理后审核、调整确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二)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1.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交工、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预(结)算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先行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经监理单位初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国有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本规定赋予项目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特殊工程,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涉铁工程等项目,其标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可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或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同时废止。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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